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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章是什么内容?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
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执行。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审判。本解释所称民事纠纷是指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
第二章 起诉
第三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未明确,裁判机关应当要求其补正或者补充。
第四条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如不符合前款规定,裁判机关应当要求其补正或者补充。
第三章 管辖
第五条 管辖权是指裁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权。裁判机关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争议的对象、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第六条 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管辖权:
(一)被告住所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被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财产;
(三)合同履行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举证
第七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列明所依据的证据,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列明所依据的证据。
第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有更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反驳主张;
(二)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应当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反驳主张,且原告有更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
第五章 审判程序
第九条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
(二)审查;
(三)开庭审理;
(四)判决或者裁定;
(五)执行。
第六章 费用
第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诉讼费;
(二)律师费;
(三)鉴定费;
(四)公证费;
(五)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第七章 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争议事实;
(四)争议焦点;
(五)裁判理由;
(六)裁判结果;
(七)诉讼费用的承担;
(八)裁判日期。
第八章 执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词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
以上即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解释的规定,正确行使审判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